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制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三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四條區政府本級及其部門和各鄉、辦事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政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2.政府工作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領導人姓名、工作分工、聯系方式;
3.政府工作部門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管理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6.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7.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8.干部選拔任用、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9.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政策措施;
10.社會服務承諾自律制度;
11.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社會關注的、反映比較強烈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和處理情況;
12.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七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八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在區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上公開。
區直各部門除網上公開外,還應當以政府信息公開欄等形式,將其職責內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的;
2.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3.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